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信息来源: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  时间:2023年07月07日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英文译名:XIAMEN FOLK  ARTISTS  ASSOCIATION 缩写:XMFA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厦门市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的热心支持者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民间艺术界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致力于繁荣和发展厦门市的民间文艺事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厦门市曾厝垵仓里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对自己的会员负有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

(一)本会积极组织和鼓励会员努力学习,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二)本会努力培养民间文艺人才,活跃民间文艺理论研究,积极创作具有时代精神和厦门特色的民间文艺作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为繁荣和发展厦门的民间文艺事业多做贡献。

(三)本会充分利用厦门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人文优势,积极开展地区之间和国际之间的民间文艺交流活动,扩大民间文艺界的友好往来。

(四)加强组织举办各种民间文艺表演、民间工艺品展览、民间文化艺术培训等活动,举办评选活动和推荐本市会员作品参加国家级、省级的评选活动,对成绩优秀的民间文艺家及其民间艺术成果,予以宣传、奖励或表彰。

(五)重视、支持群众性民间文艺活动的开展,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民间文艺团体、机构的联系,促进民间文艺普及与提高。

(六)本会充分发挥自身在艺术上和人才上的优势,扩大与社会各界、各行业的联谊与合作,积极开展文化类的有偿服务活动和文化产业活动,兴办实体,改善经济条件。

(七)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各单位会员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各种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厦门市户口或在厦门市工作、居住两年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符合入会条件;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文艺方针政策;

(四)从事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表演及研究;从事民间艺术品、工艺品制作、收藏或在民间艺术、民俗活动表演方面有特殊专长;从事民间文化编辑、教学、翻译、经营以及组织领导工作取得良好成绩,达到较高艺术水平;热爱民间文艺事业、积极支持民间文艺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

(五)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民间文艺社团,从事民间文艺演出、培训、研究的专业性群众表演团体、学术团体,从事民间文艺产业的企业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可为本会单位成员;

(六)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海外华人中的知名人士,对我会工作有特殊贡献或本人从事民间文艺活动有突出成绩,常务理事会可吸收其为本会名誉会员或授予名誉职务。

第九条  申请加入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并提供作品和有关资料;由本会会员介绍或有关方面推荐,经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团讨论通过;

(二)具有厦门市户口或在厦门市工作、居住两年以上的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和福建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经向本会申请登记后,即为本会当然会员;

(三)由协会秘书长发会员证。

第十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进行监督和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享受本会服务;

(四)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本会申诉并请求保护;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本协会不收取个人会员会费,仅收取团体会员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长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如个人行为涉及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严重影响协会声誉的,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的组织机构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应到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理事会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七)领导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理事提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理事会成员中新兴文艺群体和体制外文艺家、青年文艺人才应占一定的比例;

(十一)理事会成员必须成为厦门文艺志愿者。

第十九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理事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主席团实行民主协商议事、集体领导原则,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主席团应履行全面从严治会主体责任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和工作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二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提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三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履行职责,秘书长协助主席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可聘任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席提名,经主席团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九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理事、理事会主席团成员应积极履行义务,在任期内无故不参加或不支持本会工作开展,不参加市文联和本会统一安排的活动,一年内超过三次以上者,经主席团审议可罢免其在本协会的职务。

第三十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顾问和名誉理事的荣誉职务,对象为曾担任本会主席团职务;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对本会有贡献的国内或海外作家及相关人士。聘请名誉主席、顾问需经全委会或主席团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以团体的名义加入福建省民间文艺家协会。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建立兼合式党组织等方式,在本会推进党的覆盖、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厦门市民间文艺事业的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资金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协会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优先提拔本会优秀中共正式党员担任重要岗位。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厦门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15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及理事会主席团。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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