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厦门市电视艺术家协会 时间:2019年07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厦门市电视艺术家协会,英文名为:“XiaMen Tv Artists Association”,缩写为“XMTA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市专业和业余电视艺术家自愿结合的联合性和群众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电视艺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遵守宪法和法律,致力于繁荣和发展厦门市的电视艺术事业,提高厦门市人民群众的思想文化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建设的发展,积极与海内外电视艺术家组织建立联系,发展友好往来,增进艺术交流。
第四条 本会是厦门市文联和福建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其业务活动接受厦门市文联和福建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的指导,依照国家的规定进行社会团体登记,依法开展活动,接受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厦门市湖滨北路12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对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责,具体内容如下:
(一)鼓励广大电视工作者努力学习,深入生活,加强艺术实践,提高艺术修养,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积极创作具有时代感和地方特色的艺术作品,鼓励创作形式的多样化;
(二)加强电视艺术的理论研究,提倡学术的自由讨论,开展评论工作,探讨电视艺术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努力提高我市电视艺术的理论研究水平;
(三)充分利用厦门经济特区的有利条件,积极开展地区之间和国际之间的电视艺术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
(四)充分发挥自身人才优势,扩大与社会各界、各行业的联谊与合作,积极开展以文补文的有偿服务活动和多业助文的互助互利活动,兴办第三产业,改善经济条件;
(五)关心会员的工作和生活,维护会员的艺术创作成果,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是家住厦门市或在厦门市工作、学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注册地或经营场所在厦门市,从事电视艺术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专业或业余电视艺术创作、理论研究以及组织领导工作,取得良好成绩,达到较高艺术水平;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文艺方针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并提供作品和有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和福建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经向本会登记后,即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批评、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享受本会服务;
(四)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本会申诉并请求保护;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团体会员应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海内外各界人士热心支持本会各项事业与活动并愿意参加本会组织者,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入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以文补文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如建立厦门市电视艺术基金会;
(六)利息。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的会费,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4年7月5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