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侵权:“仗义执言”需向专业化提升

信息来源:中国文艺网  时间:2015-12-09 10:59:00

        在自媒体的助力下,著作权侵权现象更易被发现,被侵权者有了表达渠道,但舆论力量不具法律效力,怎样为著作权人维权、支持原创贡献自己的力量?法律专家表示——

        抵制侵权:“仗义执言”需向专业化提升

  电视剧《芈月传》播出之前,编剧蒋胜男发布长微博称片方篡改署名并否定原著小说的存在,在微博得到众多网友声援,导演郑晓龙回应“她太着急了,要成名”;电影《夏洛特烦恼》上映,有人发布镜头情节对比称“全片抄袭《教父》导演旧作”,引来大量微博转发,主创人员回应“绝无此事”“纯属巧合”;网络小说《烟袋斜街10号》宣布筹拍网络剧,由于小说作者“剑走偏锋”曾涉嫌盗文、冒名顶替他人作品,许多网友质疑这部小说的版权归属,作者发表声明称“均为本人原创”;电视剧《活色生香》播出,不少观众发现作品故事核雷同于法国电影《香水》;郭敬明小说《小时代》《幻城》《爵迹》改编影视剧的消息发布,有网友揭出作品借鉴美国电影《穿普拉达的女王》、日本漫画《圣传》、游戏小说《Fate》的情节对比……

  有赖于自媒体平台的兴盛和众多网友的“仗义执言”,各门类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人遇到侵权现象,除了协商、调解、诉讼等常规手段,似乎又多了“网络维权”的渠道。

  有过作品被抄袭经历的网络小说写手翠羽刀,谈到网络小说作者、读者抵制侵权的手段,介绍了不少识别抄袭和举证的“门道”:“网络小说抄袭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抄字句,比如好多抄袭文被发现,就是因为读者阅读的时候,看到一些段落有违和感,文白混杂或者繁体字简体字混杂,一搜索,就找到了原作。还有一种是抄‘梗’,就是借鉴情节桥段,这个一般都是原作者,或者原作者的粉丝才能发现。”

  “我们一般要做‘调色盘’,画一个表格,分两栏,一边是原作,一边是抄袭作品,整理出一条清晰的剧情脉络,根据这条脉络,把两篇文中雷同的地方用相同的颜色标注出来。”翠羽刀说,同样的情节,不同作者写出来肯定是不一样的,部分相似是可能的,但是不可能整条脉络上的细节甚至顺序都完全一样,这就能基本判断出一篇作品和另一篇相似,到底是抄袭还是仅仅出于巧合。另外,翠羽刀还介绍,网络画作抄袭包括描拓他人画作、盗用他人作品作为素材入画、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摄影作品作画等,通过绘图软件的相关参数调整,也可以基本判断出画中各部分是否出自原创。

  网友自发监控、查证的行为,为维权和抵制侵权带来了一些成果。今年5月,复旦大学宣传片发布后,经网友截图对比,被指创意、镜头、文案及多处细节抄袭东京大学宣传片,在微博上引发关注,促使复旦大学相关负责人给予回应。今年9月,摄影人王源宗微博称其西藏风光主题摄影作品被多个电视和网络平台盗用为栏目素材,在众多网友合力转发下,摄影人维权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在自媒体的助力下,一方面,侵权现象更易被发现,被侵权者有了表达渠道;另一方面,自媒体不是司法部门,也不是专业的维权场所,对侵权行为界定缺乏法律依据,纠纷双方各执一词,网友自行站队,侵权与否常常只凭感觉。言行的对与错、品德的高与低成为讨论中心,著作权归属无法证实亦无法证伪,经常把维权引入一场难有定论的口舌之争,陈词者或许说服了围观者,但侵权与维权双方最终要面对的还是彼此。这种形式到底能不能保护著作权、惩戒侵权者?法律对“网络维权”这一渠道如何评价?

  “这种现象的出现是文化的撞击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知识产权律师董世连介绍,著作权对作品的保护,只保护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表达的主题近似,表达形式、所用元素又受限,会导致作品的相似。就像对一个苹果的写真或者描述,不同作者可能会出现近似的表达。如果都是独立完成,那分别受到保护,不存在侵权。“网友的‘仗义执言’如果只是客观事实的罗列,我认为是舆论的自由,也是打击抄袭、鼓励原创,这和著作权法的精神一致。理越辩越明,相关回应是创作者自身观点的表达和澄清,也是宣传创意思想的机会和对社会负责的表现。”

  出于自媒体平台的特殊性,发表在微博上的言论为博取高关注度,难免流于偏执、耸人听闻,特别是一些无法界定侵权与否、著作权人尚未提出维权的雷同现象,网友“揭发”“声讨”的分寸并不好把握。对此,董世连进一步解释:“对作品进行维权是著作权人的权利,权利人有权行使,也有权放弃。对他人作品进行比较、评析,这是阅读者的权利。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他方利益。如果这种比较、评析是客观的描述,不损害他人利益,完全不必限制,如果比较、评析超出客观,给他人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害,他方有权禁止,甚至提起司法程序。”

  近年来,自媒体平台经常发出抵制侵权的声音,初衷是维护、鼓励独创和原创,这和著作权法的精神一致,但因为对雷同、抄袭、侵权等概念的界定比较模棱两可,打击面比较大,几乎把两个作品之间有所相似的所有情况都纳入其中,对此董世连表示:“法律具有一定的界限性和规则性,‘两个作品之间有所相似的所有情况’,这是一种对事实的陈述,其中落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就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也可以接受道德或者公序良俗的评判。”

  网友的“仗义执言”不具法律效力,那么这种行为对有可能涉及侵权的抄袭模仿、过度借鉴有没有制约?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影视法律事务中心律师郑小强表示,一个作品在是否抄袭模仿、过度借鉴的问题上有争议,并不意味着一定侵权。著作权法既要保护作者的创作权,又要保证作品的传播权,法律不会主动制约有争议的作品,因为约束、禁止有争议的作品传播,虽然可以制约一部分确实侵权的作品,但也限制了不涉及侵权的作品的权利。如果有权利人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权利,司法程序方才启动,当然最终是否侵权,须由司法机构结合法律和事实等要素,最终作出裁判。另外,已经发行又经判决构成侵权的作品,如果事后取得原作者许可,以付酬、署名等形式,通过赔偿和追认,可以重新获得传播的权利。这种例子在影视行业中时有发生。不过,郑小强也表示:“一个作者,如果作品受到广泛争议,大家对他的诚信会产生质疑,业界评价降低,合作受到局限,对他的发展不利。”

  IP时代,小说、动漫、游戏、影视等不同艺术形式之间相互改编,或同一IP衍生出多种艺术形式,一部小说被指“像”一部漫画,或某影视剧被揭“像”某游戏等现象增多,如何看待不同艺术形式之间的雷同现象?郑小强说:“相同艺术形式的作品相对容易判断一些,不同艺术形式之间如果构成‘实质性相似’,可以视为未经授权改编,侵犯了原作者的改编权,核心是对内容的判断。观众看上去相似的作品,需要通过专业研究才能判定是否侵权,双方需要提供各自独立创作的过程,实际操作会非常复杂。”

  著作权人的维权之路艰辛,保护著作权的渠道是多样的。有国家的立法作为保障;有司法部门对一些案例作出的司法解释为依据,比如“接触”和“相似”这两个判定侵权的关键要素的判定标准,就是通过高院的指导案例规定下来的;有国家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作为导向;有行业协会对从业者进行培训指导、提供援助。相对而言,网友的仗义执言是一种舆论力量,郑小强认为,近年来很多侵权事件从发生、发现到审理、判决的过程,不断被媒体报道、被网友讨论,令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客观上会促进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董世连则表示,从解决问题的角度,网友的仗义执言有必要向专业化提升,“弄清哪些情况受法律保护,哪些情况不受法律保护,弄清案件的实质,有利于消除双方矛盾,避免不必要的付出,避免司法程序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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