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办法

信息来源:厦门市文联  时间:2018-11-13 09:47: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第六届厦门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促进厦门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六届厦门文学艺术奖的评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和中国文联十大、中国作协九大开幕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印发〈全国性文艺评奖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努力把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代表我市文艺创作生产成就和水平、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作品评选出来,促进我市文艺创作多出优秀作品和优秀人才,促进厦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评审机构

第三条 第六届厦门文学艺术奖设以下奖项:

1.荣誉奖

荣誉奖分为“特别荣誉奖”和“荣誉奖”。

特别荣誉奖:国家级奖励一等奖、金奖或最高奖获得者;荣誉奖:国家级奖励二、三等奖或银奖、铜奖以及福建省“百花文艺奖”一等奖获得者。国家级文艺类奖项的认定依据为《中国文联全国性文艺评奖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日)。

2.优秀作品奖

优秀作品奖分为一、二、三等奖。

第四条 设立第六届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领导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文化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文联、厦门广电集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评审办公室由市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并负责对申报作品进行资格认定。

评审办公室设在市文联,市委宣传部负责对办公室工作的指导。

评审委员会及评审办公室成员根据工作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评审办公室下设文学、广播影视、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等十个评审组。每个评审组应由七人及以上(必须是奇数)组成。

评审前,由评审办公室采取随机抽签的办法从评委库中选出专家评委。评委库要按不低于一比三的比例建立。评委库备选人员由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荐,并经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凡我市文艺团体及个人的创作作品、以及外地作者参加厦门市有关单位组织或自行创作的反映厦门题材的作品,其在评审年度范围内正式出版、发表、使用、演(播)出的文艺作品,经正式申报后,均可参加评审。

第七条 参评作品的出版、发表、使用和演(播)出时间,以版权页、期刊号以及首次使用或公演时间为准。参评作品出版、发表、使用和演(播)出的时间上限,应与上届评审的时间下限相衔接。

第八条 第六届厦门文学艺术奖评选,原则上一部(件)作品只能参评一次。但在上届评奖中未曾获奖,后进行重大加工修改并经实践检验确属优秀的作品,可参加本届评奖,但只能复评一次; 申报参评荣誉奖的作品不能同时参评优秀作品奖。

第九条 多人集体创作生产的文艺作品以集体参评,多单位联合创作生产的文艺作品以联合名义参评。我市人员或单位与外地作者或文艺单位合作的文艺作品,我市人员或单位应是主要创作者方可参评。个人文集、作品集及多位作者的作品结集不得参评,文艺理论、文艺评论参加社科类评奖。

第十条 第六届厦门文学艺术奖的评审标准是: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和中国文联十大、中国作协九大开幕式上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弘扬主旋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高艺术品位和较强的艺术感染力,达到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有机统一。

2.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达到一定的发行量、演出、展览场次或收听、收视率,在陶冶情操,培养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审美情趣和艺术欣赏水平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

3.深刻反映厦门经济特区伟大实践和人民群众精神风貌,富有厦门地方特色,较好地体现时代精神,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和倡导社会新风尚,特别是反映厦门改革开放成就、科学发展、地方重大历史事件和历史名人,以及海峡两岸题材的优秀作品。

4.在继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成果基础上具有探索和创新意义的作品。

5.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

市文联所属各协会会员由市文联负责组织向评审办公室申报;市文广新局、厦门广电集团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和个人向评审办公室申报;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市直单位、个人及驻厦高等院校向评审办公室申报;各区文艺、教育单位及个人可向所在区文联申报;其他单位和社会个人可直接向评审办公室申报。申报者填写第六届厦门文学艺术奖申报表,并按规定附上作品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评审

评审办公室组织各评审组依据作品所得票数或分数排定名次。评审办公室认为获奖作品需要调整,须向评审组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

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委对入选作品进行正式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十三条 公示

获奖作品经评审办公室审核并报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

对获奖作品的版权、内容和有关问题持有异议者,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申诉,由评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审批

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提交评审委员会确认,并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

评审结果经审批后,由评审委员会公布评审结果。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凡有作品参评的,不得担任评委和参与具体评审的组织工作;与参评作品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如系参评者的亲属等),原则上应回避,确因工作需要担任评委的,讨论到该作品时,应退席回避。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办公室成员、评委及参评人员,一律不得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不正当活动,杜绝行贿受贿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一旦发现上述行为,有关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办公室成员和评委的资格及评审结果予以取消,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市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审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第六届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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