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厦门市标准舞协会XIAMEN CITY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LLROOM DANCING SOCIETY。 XISBDS(英文缩写)
第二条 本会性质: 厦门市国际标准舞协会是由厦门市各界社会人士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厦门市国际标准舞协会,为团结厦门市热心于国际标准舞、社交舞的社会各界人士,推动厦门市群众性的国际标准舞、社交舞活动,增强人民体质,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四条 厦门市国际标准舞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文学艺术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厦门市国际标准舞协会的住所设在福建省厦门市曾厝垵仓里社2号即厦门市文联。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厦门市国际标准舞协会的业务范围:
1、厦门市国标准舞协会,要充分利用厦门经济特区和旅游风景区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和兄弟地区开展联谊活动。广交朋友,加强联系,沟通思想,互想促进,为活跃厦门市文艺生活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
2、厦门市国标准舞协会负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责任,不断提高会员的思想和艺术水平,努力提高厦门市国际标准舞、社交舞的规范化、标准化,除了不定期开展活动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举办各类培训、比赛,促进提高厦门市国际标准舞、社交舞水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厦门市国标准舞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厦门市国标准舞协会的意愿;
3、凡本市各阶层对国际标准舞、社交舞有兴趣的组织、表演、教学、研究、活动并具备一定水平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下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凡违反本会章程,严重损害本会利益、名誉或违犯国家法律者,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行为,严重损害本会利益、名誉或违犯国家法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厦门市国际标准舞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事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召开。
第二十一条 厦门市国际标准舞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
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
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厦门市国际标准舞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厦门市国际标准舞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厦门市国际标准舞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厦门市国际标准舞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厦门市国际标准舞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厦门市国际标准舞协会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义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 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某年某月某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厦门市国际标准舞协会
2010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