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信息来源:  时间:2023年07月10日

厦门市海沧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厦门市海沧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海沧区文联)是中共厦门市海沧区委领导的,由海沧区文艺界各协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本区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文艺工作者联系社会和群众的桥梁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海沧区文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第三条  海沧区文联致力于繁荣和发展本区的文艺事业,团结本区专业与业余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断丰富文艺创作和开展文艺活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建设文化强区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海沧区文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

第五条  海沧区文联坚持党对文联工作的统一领导,接受上级文联的业务指导。海沧区文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根据人民团体自身特点和运作机制,依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  海沧区文联对各协会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文化建设中的主导地位。

第七条 海沧区文联积极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

第八条  海沧区文联立足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工作,完成党和政府赋予的任务。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分析,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文艺界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  海沧区文联发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依靠社会、面向群众,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通过文艺创作、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培训学习、展演展览、影视制作、文化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种途径和方式,推动人才培养,促进文艺繁荣。

第十条  海沧区文联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自身发展的需要,面向社会提供文化服务,面向群众开展公益文化活动。

第十一条  海沧区文联顺应文联改革发展形势和文艺事业发展的要求,逐步拓展行业管理、行业服务的组织和职能,通过规范行为、业务培训、成果展示、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等,增强行业自律能力,发挥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作用,不断扩大文艺组织和服务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  海沧区文联积极促进全区文艺界的团结,加强同各地文联的联系与交往;增进与台、港、澳、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谊和交流,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扩大海沧文艺的国际影响力。

第十三条  海沧区文联根据宪法和法律维护文艺工作者和文艺团体的一切权益。在文艺工作者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采取维护措施。

 

第三章     


第十四条 海沧区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凡全区性的文艺家协会及区级文艺类组织,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文联委员会协商通过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1、参加本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2、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3、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4、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民主集中制是海沧区文联的组织原则。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厦门市海沧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海沧区文联委员会。区文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区文联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按所分配的名额、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及本会特邀产生。全区性的文艺家协会的会长、秘书长原则上为文联当然委员候选人。大会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其他方面参加区文联委员会的候选人。

第十九条  海沧区文联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区文联委员会。秘书长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日常事务。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协助秘书长筹划有关事务。

第二十条  海沧区文联委员中的团体代表或有关部门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或部门应推举其继任人接任其文联委员职务,并报区文联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不称职的区文联委员会委员,由区文联委员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予以免职或撤换。增补委员也要由区文联委员会通过民主程序产生。

第二十二条  海沧区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区文联委员会召集;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代表大会或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海沧区文联经费来源

1、区财政拨款;

2、开展文化服务所得的收益;

3、社会资助或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海沧区文联严格遵守相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海沧区文联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区文联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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