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信息来源:  时间:2020年11月0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厦门市集美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集美区文联)是中共集美区委领导下的,由集美区各文艺家协会、镇(街)文艺工作者协会、及辖区的行业、企业、院校等文艺团体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集美区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全区文艺界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大力实施“人文集美”发展战略,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一精神,三文化”(即嘉庚精神、闽南文化、华侨文化、学村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区人民文化素质和文明水平,推动集美文艺事业繁荣发展,为建设文化强区,提升集美文化“软实力”,服务集美建设“高素质高颜值跨岛发展最美新市区”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集美区文联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

第四条  集美区文联坚持党对文联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坚持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集美区文联依法依章程管理区级文艺家协会,指导镇(街)文艺工作者协会、辖区各类文艺团体的工作。集美区文联是厦门市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上级文联的业务指导,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集美区文联围绕区委决策部署开展工作,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托的任务。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繁荣发展我区文化艺术事业。


第六条  集美区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成果展示、志愿服务、文艺理论和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养、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七条  集美区文联加强文艺界思想政治引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文艺领域的指导地位。引导文艺工作者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自觉遵守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扶持鼓励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八条  集美区文联根据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和闽南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集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


第九条  集美区文联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支持行业、企业、学校开展文化活动,壮大基层文联组织队伍。


第十条  集美区文联顺应深化改革和文艺事业发展的需求,依法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一条  集美区文联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全区文艺界的团结引领;加强同各地文联的联系与交往;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流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合作,增进与世界各国文学艺术家及其组织的往来和友谊,吸收和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扩大集美文艺的国际影响。


第十二条  集美区文联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集美区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集美区各文艺家协会、镇(街)文艺工作者协会、及辖区的行业、企业、院校等文艺团体,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主席团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集美区文联章程,执行集美区文联的决议,负责完成集美区文联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集美区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集美区文联的活动,对集美区文联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集美区文联章程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集美区文联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集美区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集美区文联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第十六条 集美区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区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集美区文联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区文联特邀产生。集美区文联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根据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的特点,委员代表所在团体参加委员会。区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的主席、秘书长、各基层文联及文艺团体负责人为集美区文联委员会当然委员候选人。集美区文联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其他人选作为集美区文联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集美区文联委员中的团体代表或有关部门代表在不担任相应职务后,该团体或部门应推举其继任人接任其文联委员职务,并报区文联主席团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集美区文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区文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区文联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区文联章程;

四、选举区文联委员会。


第十九条  集美区文联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条  集美区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区文联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区文联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听取和审查区文联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应由区文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集美区文联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组成主席团。秘书长协助主席团处理日常会务工作。人选按有关程序报批后,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会闭会期间,确有必要时,由主席团会议选举产生,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确认。主席团在文联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委员会产生为止。主席团会议视需要每年举行若干次,由主席或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二条  集美区文联代表大会或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含半数)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需要代表大会、委员会或主席团会议表决的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半数(含半数)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集美区文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委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主席团讨论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确认。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区财政拨款;

2.社会资助或捐赠;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集美区文联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制定相应的制度实施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厦门市集美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XIAMEN JIMEI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JMLAC”。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集美区文联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集美区文联委员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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