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文艺评论家协会章程

信息来源:厦门市文艺评论家协会  时间:2022年07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厦门市文艺评论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 Xiamen Provincial Literary and Art Critics Association,缩写XMPLA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厦门市专业和业余文艺评论家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区域为厦门市。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致力于发展和繁荣厦门市的文艺评论事业,提高我市人民群众的思想文化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建设的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作为团体成员参加厦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福建省文艺评论家协会和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安仓里路3号2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厦门市文艺评论家协会对自己的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责。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各种文艺评论活动,组织开展文艺作品、文艺现象的评论工作;

(二)协助制定文艺政策和文艺发展方向;

(三)协助开展文艺评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申请者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期刊、报纸或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网站上发表过一定数量较高质量的文艺评论作品,或从事文艺评论的编辑、翻译、教学、组织工作,或从事艺术展览项目策划工作,成绩突出。具体如下:

1、主要从事文艺评论及研究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文艺评论作品不少于2万字,其中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的不少于1篇或在省级报刊发表的不少于2篇;

(2)有1部专著或有独立创作并结集出版的文艺评论作品不少于8万字;

(3)在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网站上发表的实际被点击数在1万次以上的文艺评论作品不少于5万字;

(4)获中国文联文艺评论奖1次或省级以上文联各团体会员(主要含各全国文艺家协会、各省级文联、各产行业文联)组织评选的文艺理论评论奖1次,在文艺评论方面取得较突出成绩。

2、主要从事文艺评论编辑、翻译、教学工作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应岗位工作5年以上。编发过一定数量较高质量的文艺评论作品,工作成绩突出,在文艺评论界、学术界有一定影响。

3、主要从事文艺评论组织工作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市、区级文联或市、区各文艺协会担任重要领导职务1年以上。发表或出版过一定数量较高质量的文艺评论作品,对组织开展文艺评论事业有突出贡献。

4、主要从事艺术展览项目策划工作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展览展示项目策划及实施经验,或具有实际担任2个市级及以上主题类展览馆策划负责人的项目全过程经验。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文艺方针政策。

第十条  申请加入厦门市文艺评论家协会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1、《厦门市文艺评论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2、申报作品:请提供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期刊或报纸上发表的代表性作品2篇(原件、复印件均可) ;网络文艺评论作品请打印作品全文,注明发表时间、网站名称、作品点击量,网络发表作品须符合《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3、市级以上获奖证书请提供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请申请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并与申请表同时寄交。

(二)本会秘书处组织评审,经理事会主席团讨论通过;本会每年审批一至两次新会员。

(三)在厦门定居并符合相关户籍条例所规定条件的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会员和福建文艺评论家协会会员经向本会登记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批评、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享受本会服务;

(四)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本会申诉并请求保护;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本会会员如个人行为涉及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严重影响协会声誉的,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海内外各界人士热心支持本会各项事业与活动并愿意参加本会组织者,经本会理事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本会主席指的是会长,副主席指的是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七)领导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八)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九)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聘任制的除外)。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履行职责,秘书长协助主席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对主席团负责。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可聘任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席提名,经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配合主席团和理事会处理做好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团体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主席、主席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主席、副主席、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主席团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会员大会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会员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兼合式党支部,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以文补文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利息。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23日厦门市文艺评论家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网站由 厦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版权所有 邮 编:361005
本网站由厦门网制作 闽ICP备:16016276号-1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2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