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罗丹书法研究会章程

信息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厦门市罗丹书法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研究会是由热心于罗丹书法研究及推动与海内外罗丹书法文化交流的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自律机制;协调组织会员行为,广泛联络和团结海内外罗丹书法爱好者及研究人士,共同挖掘和弘扬罗丹书法文化,以罗丹书法文化研究为纽带促进海内外的文化交流,帮助书法家及各类书研者成长,促进罗丹书法研究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厦门市文联,登记管理机关是厦门市民政局,本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址: 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122号之八十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罗丹书法与诗词的收集及整理、研究。

       (二)宣传罗丹书法、诗词及罗丹书法为人民的思想。

       (三)为群众鉴定罗丹作品的真伪。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研究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型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赞成并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意愿并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四)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罗丹书法或诗词爱好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入会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理事会审核通过成为会员;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帮助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 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

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建立兼合式党组织等方式,在本会推进党的覆盖、开展党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厦门市罗丹书法研究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厦门市书法事业的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资金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协会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优先提拔本会优秀中共正式党员担任重要岗位。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的自愿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利不得分红。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遵守民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章  规章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会员表决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

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

注销的,由全体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

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示下成立

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

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十条  本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

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9年5 月7日厦门市罗丹书法研究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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