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厦门市曾竹韶艺术研究会 时间:2014年09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全称:厦门市曾竹韶艺术研究会(中文)
Zeng Zhushao Art Research Association,Xia men(英文)
缩写:XMZZSAR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会由热衷于曾竹韶艺术研究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传承艺术瑰宝,致力教育公益”为办会理念和宗旨,努力建设集艺术文化传承与活动和艺术教育研究与教学于一体的公益社团,潜心艺术文化的宣传和推广,精心教育公益的推动和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文学艺术界研究会、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厦门市集美区月美路396号常成楼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挖掘、研究、宣扬曾广庇、曾竹韶等当地海外侨胞爱国爱乡,热心教育事业的精神;
(二)研究宣传推广曾竹韶本人崇高的艺术教育思想;
(三)研究传承推广曾竹韶音乐、美术特别是雕塑的艺术精髓;
(四)建设曾竹韶维护公益性雕塑馆(园)及公益性艺术教育与创作基地;
(五)设立“竹韶杯”艺术教育、艺术创作奖励机制;
(六) 开展与文化艺术及教育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 在不违反国家社团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前提下,曾营小学作为曾竹韶母校和发起会员单位永久拥有一席领导成员或荣誉会长的位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五)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起会员单位曾营小学接管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