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楹联学会章程

信息来源:  时间:2022年07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厦门市楹联学会,英文:The Couplets Society of Xiamen;缩写:CSXM.

第二条本会是由厦门市对联爱好者、创作研究者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联系楹联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统文化、和谐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努力贯彻“双百”和“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致力于繁荣和发展厦门市的楹联艺术事业。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优秀文化,为提高我市人民群众的思想文化水平,促进厦门经济特区的文化建设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厦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厦门市新华路78号华建大厦1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团结全体会员和会外爱好者,开展群众性楹联创作活动。利用楹联所具有的宣传、教育、题赠、贺吊和广告等功能,为社会提供服务。致力于提高城市文化品位,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七条    积极开展海峡两岸楹联艺术家的联谊和研讨交流活动,促进祖国统一。加强与港澳及海外华人、华裔楹联界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楹联艺术交流,促进世界和平进步。

第八条    本会主要工作还有:1、鼓励会员提高思想水平和艺术修养,致力于楹联创作和理论研究;2、坚持编辑出版《厦门联苑》会刊,每年至少出版一期。3、举办楹联讲座、楹联研讨会、征联评奖等活动;4、关注本市重要建设项目和国家重大事件,积极组织创作活动;5、培养楹联艺术人才,弘扬国粹,使传统文化艺术后继有人;6、加强与省内、国内乃至国际楹联界的联系和交流;7、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及文艺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推动楹联艺术的创新与发展,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大力支持本会会员以楹联艺术服务社会的各种合法活动,以丰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需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凡家住本市的中国公民,热爱楹联艺术,赞成本会章程,并在楹联的创作和研究方面有一定成就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由两名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新会员由本会秘书长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提

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得到本会刊物、资料的权利。本会会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向本会申诉、请求保护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本会会员有遵守国家法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

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

给的任务和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触犯国法或严重违背本会章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7、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领导班子(即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设立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1、4、6、7、8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

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决定;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名誉会长、顾问的荣誉职务。1、对本会的建设、发展有较大支持和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可聘请担任名誉会长。2、曾担任本会会长的可聘请担任名誉会长。3、曾担任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年满七十岁仍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可聘请担任顾问。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对本会有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也可聘为顾问。5、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兼合式党支部,在本会推进党的覆盖、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厦门市楹联学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厦门市楹联行业的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资金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协会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优先提拔本会优秀中共正式党员担任重要岗位。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员交纳的会费;2、社会赞助;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

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

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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