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舞蹈家协会章程

信息来源:厦门市舞蹈家协会  时间:2019年06月18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厦门市舞蹈家协会。英文译名:XIAMEN DANCERS ASSOCIATION缩写XMDA

第二条 本会性质:厦门市舞蹈家协会是由厦门市专业与业余舞蹈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致力于繁荣和发展厦门市的舞蹈事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厦门市曾厝仓里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对自己的会员负有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

鼓励广大舞蹈工作者努力学习,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加强艺术实践,提高艺术修养,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积极创造具有时代感和地方特色的社会主义舞蹈艺术,为开创新的历史时期舞蹈事业的新局面而奋斗。

鼓励舞蹈创作和演出的题材、体裁、风格、形式多样化,鼓励编导、演员、理论研究人员的个人独创性,提倡不同风格、流派的舞蹈存在与发展。

加强舞蹈理论研究,开展评论工作,提倡学术的自由讨论,探讨舞蹈艺术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形成和壮大我市的舞蹈理论评论队伍而努力。

加强对本地区的舞蹈艺术宝贵遗产的收集、整理、并做好各民族民间舞蹈资料的记录,保存及设立舞蹈文化档案,促进加速完成我市民族民间舞发展和集成。

(五)关心会员的工作和生活,维护会员的艺术创造成果。积极协同各大专院校、文化机构和企业文化团体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进修活动,培养和发展艺术新生力量,有计划地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

(六)鼓励专业舞蹈家,重视舞蹈教育和普及工作与业余舞蹈工作者相结合,走向社会,大力促进群众舞蹈活动的繁荣和发展,对少儿舞蹈的教育和活动,要特别关心和积极支持。

(七)传播国内外舞蹈艺术的新信息,了解国内外舞蹈艺术发展的状况及科研成果,有计划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积极开展同台湾地区舞蹈家的联系和交流,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两岸文化交流和繁荣。

 

第三章 会员


 具有厦门市户口或在厦门市工作、居住两年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成为厦门市本会会员。

 与本会有密切合作往来的台湾同胞,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专业或业余舞蹈创作、教学、理论研究以及组织领   导工作取得良好成绩,达到较高艺术水平;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文艺方针政策;

(五)申请成为厦门市舞蹈家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的团体,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具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手续的、与舞蹈工作有密切关系的组织。

 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提供参加过三次以上市级舞蹈赛事或两次以上省级舞蹈赛事或一次国家级舞蹈赛事或在厦门市舞蹈事业的组织、建设、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有关材料;

(二)符合入会条件经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团讨论通过;

(三)具有厦门市户口或在厦门市工作、居住两年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舞蹈家协会会员和福建省舞蹈家协会会员,经向本会申请登记后,即为本会会员。

(四)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具体发给会员证,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具体发给牌匾和证书。

十一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享受本会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会员的合法权益如受到无故压制和侵犯,有权向本会反 映,要求为之辩护和申诉;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有责任对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并在必要时派专家亲临指导;

(七)本会有责任协助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宣传、推广其在舞蹈工作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和先进经验,为其树立品牌形象,通过媒体报道等宣传舆论提升影响力,并优先向有关部门推荐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的成果。

第十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团体会员单位交纳会费每年人民币1000元,理事单位交纳会费每年人民币2000元;

(四)厦门市舞蹈家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如需以厦门市舞蹈家协会的名义、或者与厦门市舞蹈家协会联合开展活动,需在一个月前向协会提交活动计划,经主席团会议同意后即可按计划开展活动,如有经济收益,提取纯收益的10%作为会费交协会;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利,向本会反映情况。

第十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的牌匾和证书。会员、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会员如个人行为涉及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严重影响协会声誉的,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 海内外各界人士热心支持厦门市舞蹈家协会各项事业与活动并愿意参加本会组织者,经本会理事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的组织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应到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十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七)领导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理事提名年龄不超过60周岁,理事会成员中新兴文艺群体和体制外文艺家、青年文艺人才应占一定的比例;

(十一)理事会成员必须成为厦门文艺志愿者。

第二十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理事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台湾同胞作为主席团候选人的,需报市台办审查同意。担任理事会主席团实行民主协商议事、集体领导原则,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主席团应履行全面从严治会主体责任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和工作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条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脱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提名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理事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理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履行职责,秘书长协助主席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二十条 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可聘任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席提名,经主席团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三十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会员、理事、理事会主席团成员应积极履行义务,在任期内无故不参加或不支持本会工作开展,不参加市文联和本会统一安排的活动,一年内超过三次以上者,经主席团审议可罢免其在本协会的职务。

第三十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顾问和名誉理事的荣誉职务,对于曾担任本会主席、副主席现仍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舞蹈家,可聘请担任本会顾问,对于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对本会有贡献的国内或海外舞蹈家及各界人士,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也可聘请为顾问或名誉理事,聘请顾问或名誉理事须经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团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建立兼合式党组织等方式,在本会推进党的覆盖、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厦门市舞蹈家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厦门市舞蹈事业的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资金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协会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优先提拔本会优秀中共正式党员担任重要岗位。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以文补文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如建立厦门市舞蹈艺术基金会。

第三十条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十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团公布。

第四十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团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18428日厦门市舞蹈家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及理事会主席团。

第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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