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际标准舞协会章程

信息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厦门市标准舞协会“XIAMEN BALLROOM DANC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XMBDA)。

第二条  本会性质: 厦门市国际标准舞协会是由我市国际标准舞艺术家、专业工作者,以及从事国际标准舞教学、培训、比赛、表演等项专业活动的单位和国际标准舞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厦门市。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厦门市国际标准舞协会,为团结厦门市热心于国际标准舞、社交舞的社会各界人士,推动厦门市群众性的国际标准舞、社交舞活动,增强人民体质,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四条  厦门市国际标准舞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文学艺术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厦门市国际标准舞协会的住所设在福建省厦门市曾厝垵仓里社2号即厦门市文联。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厦门市国际标准舞协会的业务范围:

1、厦门市国标准舞协会,要充分利用厦门经济特区和旅游风景区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和兄弟地区开展联谊活动。广交朋友,加强联系,沟通思想,互想促进,为活跃厦门市文艺生活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

2、厦门市国标准舞协会负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责任,不断提高会员的思想和艺术水平,努力提高厦门市国际标准舞、社交舞的规范化、标准化,除了不定期开展活动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举办各类培训、比赛,促进提高厦门市国际标准舞、社交舞水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厦门市国标准舞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厦门市国标准舞协会的意愿;

3、凡本市各阶层对国际标准舞、社交舞有兴趣的组织、表演、教学、研究、活动并具备一定水平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凡违反本会章程,严重损害本会利益、名誉或违犯国家法律者,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行为,严重损害本会利益、名誉或违犯国家法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厦门市国际标准舞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事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厦门市国际标准舞协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三条  厦门市国际标准舞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8、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9、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10、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厦门市国际标准舞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按有关规定执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厦门市国际标准舞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厦门市国际标准舞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厦门市国际标准舞协会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义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厦门市国际标准舞协会

                            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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