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章程

信息来源:  时间:2014年10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促进公安文艺繁荣,提高公安民警的文化素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由厦门市公安系统文艺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专业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双百”文艺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市公安系统文艺爱好者积极开展文艺创作活动,及时反映公安战线的斗争生活,塑造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改善执法环境、密切警民关系,促进公安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繁荣公安文艺事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公安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厦门市文联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45号。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依照法律和本章程,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文化活动,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为广大公安民警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全市公安系统文学艺术创作水平,发现、培养公安系统文学艺术创作人才,不断壮大公安文学艺术队伍。组织公安文学艺术工作者深入生活,积极开展各种文化活动,并对全市公安系统优秀文学艺术工作者及优秀创作成果予以推介、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坚持正确导向,开展文艺批评,纠正创作中的不良倾向。

第九条  积极总结和推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安文学艺术创作的新经验,努力探索、研究、解决公安文学艺术创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自觉服务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大局。

第十条  加强与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文学艺术界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依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与兄弟市公安机关文学艺术方面的工作联系、合作、交流。

第十二条  及时反映广大公安文学艺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第十三条  依照有关规定,兴办为公安文学艺术活动服务的文化产业与福利设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文学艺术专长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离退休人员)和警务辅助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一定文学艺术专长;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核发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受本会为创作活动提供的必要帮助;

(五)有权请求本会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批评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经常与本会保持联系,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遵守四项基本原则和文艺工作者的社会公德,一切活动均有利于党的社会主义事业。

(五)正确处理本职工作和业余爱好的关系,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文艺创作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参加本会活动1年及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联合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警告、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理事会;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主席、顾问、名誉理事,荣誉理事,由常务理事会聘请。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

(二)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并实施监督;

(三)完成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的工作任务,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主席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其它应由主席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对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出建议;

(五)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办公会议交办的事项。

 

第五章  分会(专业委员会)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所属各公安文学艺术分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本会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分会(专业委员会)领导机构由会员推举产生,经本会主席办公会议审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任期五年。各分会(专业委员会)不设法人。

第三十二条  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组织开展公安文学艺术活动,推动各项公安文学艺术门类的发展,培养艺术人才,提高创作水平。

第三十三条  各分会(专业委员会)不单独发展会员。

第三十四条  对各分会(专业委员会)的具体管理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第六章  党   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市公安局专项拨款;

(二)利息;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公安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全额拨款的非盈利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市公安局和市文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公安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公安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公安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注册登记名称为:厦门市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简称厦门市公安文联。英文名称为:Police Literature  And  Arts  Association  Of  Xiamen  County,英文缩写:PLAAXM。

第五十七条 本会登记的住所是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45号。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的常务理事会。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厦门市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

换届大会选举办法

 

根据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厦门市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章程》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本会新一届理事会由98位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30位常务理事组成。本会设主席1位,副主席3位,秘书长1位,副秘书长2位。

二、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三、选举理事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选举常务理事、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举行。

四、理事、常务理事、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的选举,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五、选举理事,需获得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赞成始得当选;选举常务理事、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需获得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始得当选。

六、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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