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舞蹈家协会入会须知

信息来源:厦门市舞蹈家协会  时间:2019年06月18日

具有厦门市户口或在厦门市工作、居住两年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成为厦门市本会会员。与本会有密切合作往来的台湾同胞,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申请入会的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专业或业余舞蹈创作、教学、理论研究以及组织领   导工作取得良好成绩,达到较高艺术水平;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文艺方针政策;

(五)申请成为厦门市舞蹈家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的团体,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具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手续的、与舞蹈工作有密切关系的组织。

二、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提供参加过三次以上市级舞蹈赛事或两次以上省级舞蹈赛事或一次国家级舞蹈赛事或在厦门市舞蹈事业的组织、建设、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有关材料;

(二)符合入会条件经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团讨论通过;

(三)具有厦门市户口或在厦门市工作、居住两年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舞蹈家协会会员和福建省舞蹈家协会会员,经向本会申请登记后,即为本会会员;

(四)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具体发给会员证,团体会员 单位、理事单位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具体发给牌匾和证书。

三、厦门市舞蹈家协会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享受本会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会员的合法权益如受到无故压制和侵犯,有权向本会反 映,要求为之辩护和申诉;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有责任对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并在必要时派专家亲临指导;

(七)本会有责任协助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宣传、推广其在舞蹈工作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和先进经验,为其树立品牌形象,通过媒体报道等宣传舆论提升影响力,并优先向有关部门推荐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的成果。

四、厦门市舞蹈家协会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团体会员单位交纳会费每年人民币1000元,理事单位交纳会费每年人民币2000元;

(四)厦门市舞蹈家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如需以厦门市舞蹈家协会的名义、或者与厦门市舞蹈家协会联合开展活动,需在一个月前向协会提交活动计划,经主席团会议同意后即可按计划开展活动,如有经济收益,提取纯收益的10%作为会费交协会;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利,向本会反映情况。

五、退会

厦门市舞蹈家协会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的牌匾和证书。会员、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六、其他事项

(一)厦门市舞蹈家协会会员如个人行为涉及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严重影响协会声誉的,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二)海内外各界人士热心支持厦门市舞蹈家协会各项事业与活动并愿意参加本会组织者,经本会理事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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